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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高息非法集资诱惑,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相关情况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推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专题供广大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做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作为宝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有关房产、汽车、土地等财物。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二:

p2p信贷又称p2p金融,其中p2p是peer-to-peer或者person-to-person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信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p2p公司只充当信息中介,一般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同时向借贷双方收取手续费,赚取利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网上借贷中介服务“p2p网贷平台”受到广大投资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追宠。该平台具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而巨大的融资需求却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014年,滁州明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了一起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及全国30个省市190多个地区,投资人1000余名,涉案金额1亿余元。经查: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注册登记成立明光市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严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严某某在互联网上开办了“平海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于2013年7月26日开始通过该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某某通过在该平台上发布各类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标以吸引网民进行所谓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借款利率返本付息,并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站进行宣传。网民在该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线上支付(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和线下支付(即会员直接将投资款通过银行汇入严某某提供的账户)两种方式进行所谓充值,然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进行投标,严某某对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进行充值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之后,严某某将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人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借贷他人等。2013年10月30日,严某某无法按期还款,仅向部分投资人陆续支付了少部分投资款。

2014年12月,滁州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案例三:

2014年11月9日,攀枝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称,市理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阑驰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市公安局成立专案指挥部迅速开展侦破工作,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冻结、查封、扣押一批涉案资产,案件已依法移送起诉。

经公安机关核实,2012年,庞某因在彭州开发“西环财富广场”房地产项目缺少资金,于同年10月在攀成立“攀枝花市理信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安排其老乡赵某、郭某负责公司运作。在明知“理信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三人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宣传,承诺“月收益为1.5%、年收益18%、按月给予回报、保证还本付息”等。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理信公司”在攀共向590人次非法吸收资金6848.4万,截止案发前仍有向360余人非法吸收的资金4630.8万元无法清偿。